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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17:22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有关人员流动管理、聚集性活动、重点场所管控等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拒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三、擅自离开封控区、管控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的,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欢迎广大市民对防控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区公安局023-40666666;区卫生健康委023-4023312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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