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对行为人及责任主体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入防疫卡点、道路卡口、交通场站,拒不配合防疫查验的;
二、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村)报备的;
三、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阻碍疫情防控人员开展工作的;
四、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
五、居家健康监测、自我健康监测期间,聚餐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人员密集重点场所的;
六、商场、超市、学校、医院、酒店、餐馆、电影院、药店、诊所、景区景点等重点场所未按要求落实查码、验温、扫场所码等防控要求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我区《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