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税务局了解到,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公告,正式明确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