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记者从区残联获悉,为保障残疾人“应享尽享”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难问题、有效促进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创业,我市推出一系列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政策。
具体补贴奖励的对象、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低保就业补贴
1. 补贴对象: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2.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有关规定,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3. 申请方式: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
(二)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2.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14 号) 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3. 申请方式:每年1月,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政策享受条件对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平台上传毕业年度前一年的学生实名制信息进行比对,形成补贴学生名单下发至各学校。对未在补贴学生名单内但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身份后增补进补贴学生名单。每年5月底前,各学校通知名单内的学生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平台确认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在线签署诚信承诺书。市人力社保局将最终确定的补贴学生名单分解下发至各学校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补贴人员名单后对辖区内各学校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学校。各学校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三)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有关规定,按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不重复享受。
3. 申请方式: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实行全渝通办。离校1年内高校困难残疾毕业生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1)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①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②个体工商户雇工。
③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④网约车驾驶员。
2.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有关规定:(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 申请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
(五)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2.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有关规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3. 申请方式: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即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的用人单位。
2.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有关规定,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3. 申请方式: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就业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