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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下月起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发布日期:2023-11-14 16:55 来源:长寿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傅智治

11月14日,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办法》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必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对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一律停用,自觉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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