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的规定:12月1日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最高将处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应及时更换照明灯具等设备。同时,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
据介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拒不改正,坚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