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区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赠品纠纷案,该案涉及“免费商品不能免责”。
“618”年中大促期间,市民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三套装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商场赠送了若干小包装的沐浴露赠品。王女士使用赠品后出现全身瘙痒红肿等反应,检查发现赠品包装存在破裂,沐浴露有可能出现变质。
王女士找商场理赔被拒。商场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如下:一是赠品属于免费赠送,正品的包装盒质量没有问题;二是王女士自身应负有主要责任,要么存在重大疏忽,要么明知包装破损还在使用。王女士不服,找到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区消委会秘书长蒋耀锋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免费商品不能免责。该商家以“免费提供”或者“赠品”为由拒绝承担关联责任的说辞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经协商,商家赔偿消费者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