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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委会:商家预收费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发布日期:2024-07-29 16:02 来源:长寿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傅智治

7月29日,记者从区消委会获悉,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商家采取预付消费的,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故意圈钱跑路的,将移交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商场、超市等行业的主流消费方式。一些商家神秘失联,卷走消费者的大额预付款的事件频发,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最新的监管要求强化了商家的经营义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同时明确了“事中告之”的义务,即当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区消委会秘书长蒋耀锋提醒,预付款投诉常常存在“口说无凭”的举证困境,有了书面合同,就强化了商家的履约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在签订预付消费合同时,应主动将退款政策、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纳入合同内容,实现从“事后艰难维权”到“事前有效预防”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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